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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nistry of Culture, Sports and Tourism. Asia Culture Cen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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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01. 同意会员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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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同意会员条款

为注册,请看完后同意国立亚洲文化殿堂利用条款及对于个人信息处理方针之内容。

使用条款及个人信息收集/使用的相关介绍

会员使用条款

  • 第一章 – 总则
    • 第一条 (目的)
    • 第二条 (条款的效力及变更)
    • 第三条 (条款外准则)
    • 第四条 (术语定义)
  • 第二章 – 服务提供及使用
    • 第五条(使用协议之订立)
    • 第六条(同意使用会员信息)
    • 第七条(用户信息之保密)
    • 第八条(服务使用时间)
    • 第九条(服务的终止及信息的保存和使用)
    • 第十条(服务的变更及解除)
    • 第十一条(留言的著作权)
    • 第十二条(会员行动规范及服务使用限制)
  • 第三章 – 义务及责任
    • 第十三条 (国立亚洲文化殿堂网站的义务)
    • 第十四条 (会员的义务)
  • 第四章 – 预购服务及撤销
    • 第十五条 (提供预购服务)
    • 第十六条 (预购手续费)
    • 第十七条 (回执)
    • 第十八条(预售票的退票及退款)
  • 第五章 – 其他
    • 第十九条 (所有权)
    • 第二十条 (禁止转让)
    • 第二十一条 (索偿)
    • 第二十二条 (免责条款)
    • 第二十三条 (管辖法院)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本条款旨在阐述国立亚洲文化殿堂网站提供服务(以下简称为“服务”)的使用条件、基本流程以及用户与国立亚洲文化殿堂网站的权利、义务、责任等必要事项。

第二条 (条款的效力及变更)
  1. 当用户同意本条款内容时,国立亚洲文化殿堂网站提供服务的行为以及用户使用服务的行为均优先适用于本条款。
  2. 国立亚洲文化殿堂网站可在未提前公告的情况下修改本条款内容,修改后的条款内容将会在国立亚洲文化殿堂网站中作提示,又或是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告知,公告后即刻产生效力。如果用户不同意修改的条款内容,用户可以主动取消会员登录(退出会员),但持续登录使用时,则视为接受条款的变更。
第三条(条款外准则)
  1. 1.使用文化殿堂提供服务的规定及其他条款可作补充适用。
  2. 2.本条款中未尽事宜则依据电气通信基本法、电气通信事业法、信息通信伦理委员会的审议规定、信息通信伦理纲领、程序保护法及其他相关法律之规定。
第四条(术语定义)

对于本条款中涉及到的术语作如下定义:

  1. 1.用户:依据本条款接受国立亚洲文化殿堂网站提供服务的人。
  2. 2.加入:在国立亚洲文化殿堂网站提供的申请书模板中,填入相应信息,并同意本条款,订立服务使用协议的行为。
  3. 3.会员:在国立亚洲文化殿堂网站上提供个人信息后成功登录的人,可使用国立亚洲文化殿堂提供的服务的人
  4. 4.密码:确认用户与登记的会员信息是否一致,同时为保护自己的隐私,用户可任选文字和数字、特殊文字进行组合。
  5. 5.退出会员:会员取消获得服务的行为
第二章 服务的提供及使用
第五条(使用条款的订立)
  1. 1.申请者在线填写国立亚洲文化殿堂提供的入会申请表后,即视为成功订立使用协议。
  2. 2.出现下列情形时,国立亚洲文化殿堂有权拒绝会员加入。
    1. 1)使用他人名义申请时
    2. 2)申请书中填写虚假信息时
    3. 3)以妨碍、扰乱社会稳定秩序为目的申请时
    4. 4)妨碍他人使用国立亚洲文化殿堂提供的服务,又或是作出盗用信息等行为时
    5. 5)利用国立亚洲文化殿堂网站,作出违反法律和本条款的行为时
    6. 6)以诽谤、诬陷他人为目,使用网站时
    7. 7)未满足国立亚洲文化殿堂规定的申请条件时
  3. 3.出现下列情形时,在问题得到解决前,使用协议的订立暂作保留。
    1. 1)超负荷,难以再提供服务时
    2. 2)存在技术障碍时
第六条 (同意使用会员信息)
  1. 1.国立亚洲文化殿堂的会员信息会按下述方式收集、管理﹑和保护。
    1. A)个人信息的收集:用户提供信息加入会员时;用户提供信息以用于沟通交流时;用户提供信息为参加各种活动时;用户提供信息为获取广告或礼品时;国立亚洲文化殿堂通过前述方式收集与用户相关的信息。
    2. B)个人信息的使用:国立亚洲文化殿堂收集的会员信息在未经过会员本人同意的情况下,绝不会向第三方泄露或对外公布,但,国家机关依照电子通信基本法等法律规定提出要求的情形﹑以搜查犯罪为目的的情形﹑信息通信伦理委员会提出要求的情形﹑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形等均例外。
    3. C) 个人信息的管理:为保护/管理自己的个人信息,用户可在个人信息管理页面中随时修改/删除自己的个人信息;收到的信息中,认为没有需要的部分也可作变更调整。
    4. D) 个人信息的保护:用户可预览/修改/删除自己的个人信息,一切均通过用户自己设置的ID和密码进行管理;因此,切勿向他人透露自己的ID﹑密码。
    5. E)其他:在留言板或网上自愿提供的个人信息,可能被他人收集使用,请悉知!对外公开自己的个人信息可能会导致不必要的伤害。用户有责任保护好自己的个人信息,国立亚洲文化殿堂不承担任何因个人信息泄露而造成的责任后果。
  2. 2.会员申请加入国立亚洲文化殿堂会员时,即视作同意国立亚洲文化殿堂依照本条款收集﹑使用及提供申请书中记录的会员信息。
第七条(用户信息之保密)
  1. 1.成功加入国立亚洲文化殿堂网站会员后,用户有责任对输入的信息进行保密;使用自己的会员ID和密码所产生的全部后果均由会员本人自行承担。
  2. 2.会员负有管理自己ID和密码的责任,当察觉到自己的ID或密码有异样时,应立即向国立亚洲文化殿堂网站举报。因不事先报备而出现问题时,全部责任由会员本人自行承担。
  3. 3.用户终止使用国立亚洲文化殿堂网站提供的服务时,必须彻底消除登录痕迹;如因未消除记录痕迹而使第三方使用您的信息,并最终造成损失时,国立亚洲文化殿堂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条 (服务使用时间)
  1. 1.原则上,国立亚洲文化殿堂在工作或技术上无特别问题时,用户可享受1天24小时的全天候服务。
  2. 2.需定期检修时,则以国立亚洲文化殿堂确定的日期或时间为准。
第九条(服务的终止及信息的保存和使用)
  1. 1.出现因国家紧急状态、停电、超出国立亚洲文化殿堂可控范围之外的服务器设备故障以及其他不可能抗力因素而造成信息内容无法继续保存或遭删除的情形、无法传送信息或其他通信数据受损的情形时,国立亚洲文化殿堂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2. 2.国立亚洲文化殿堂因难以提供正常服务而必须临时终止服务时,须提前2周发布服务终止公告;在此过程中,如用户因未阅读公告而蒙受损失时,国立亚洲文化殿堂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当遇到不可抗力时,则允许缩短公示时间,或直接跳过事前公示的流程。当出现因终止上述服务而造成传送的信息无法继续保存或遭删除的情形、又或是其他通信数据受损的情形时,国立亚洲文化殿堂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3. 3.国立亚洲文化殿堂在经过事前公示后,可临时调整、变更或中断服务,且无须向用户或其他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
  4. 4.当用户的行为违背本条款规定时,国立亚洲文化殿堂有权限制或终止其服务的使用。
第十条 (服务的变更及解除)
  1. 1.当用户在使用服务后未达到预期期望或,因服务获得的资料而蒙受损失时,国立亚洲文化殿堂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国立亚洲文化殿堂无须对会员在接收服务时看到的信息、资料、事实是否可信、准确负责。
  2. 2.使用服务的过程中,如因会员故意或过失而造成损失时,国立亚洲文化殿堂网站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一条 (留言的著作权)
  1. 1.用户对于自己在国立亚洲文化殿堂留言板中的留言享有权利。
  2. 2.国立亚洲文化殿堂有权在未经提前通知的情况下,编辑、转载留言内容;碰到下述情形时,可不经过提前通知直接删除。
    1. 1)留言内容有违本服务条款规定,或其他商业、非法、淫乱低俗的内容
    2. 2)诽谤其他会员或第三方、中伤诬陷损害他人名誉的内容
    3. 3)妨碍社会公共秩序、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内容
    4. 4)涉及犯罪的内容
    5. 5)侵害第三方著作权等其他权利的内容
    6. 6)违反其他相关法律的情形
  3. 3.因用户留言侵犯他人著作权而产生的民事、刑事责任均须由用户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会员行动规范及服务使用限制)
  1. 1.用户被证实涉嫌提供虚假信息(借名、非实名等)或有值得怀疑的合理理由时,国立亚洲文化殿堂有权终止用户使用部分或全部服务,且无须承担因此产生的任何损失。
  2. 2.用户在接受国立亚洲文化殿堂提供的服务时,对于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任意方式留言、传送、接受的信息,均须由用户承担责任,国立亚洲文化殿堂与此无关。
  3. 3.用户同意在使用服务的过程中不作出下列行为。
    1. 1)盗用他人ID和密码的行为
    2. 2)发送、发布、上传、邮件或其他方式传送低俗、淫乱、侮辱、威胁内容或其他侵犯他人利益内容的行为
    3. 3)发送、发布、上传、邮件或其他方式传送违反法律或协议规定内容的行为
    4. 4)发送、发布、上传、邮件或其他方式传送侵害他人专利、商标、商业机密、著作权或其他知识产权内容的行为
    5. 5)发布、上传或其他方式传送未经国立亚洲文化殿堂批准的广告、促销品、垃圾邮件以及其他劝诱内容的行为
    6. 6)收集或保存其他用户个人信息的行为
  4. 4.国立亚洲文化殿堂在确定会员已违反本条款时,有权在未征得用户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删除与服务相关的全部信息。
第三章 义务及责任
第十三条 (国立亚洲文化殿堂网站的义务)
  1. 1.国立亚洲文化殿堂坚决抵制任何违反法律及本条款规定的行为,以及有伤风化的行为,且须持续努力确保提供稳定持久的服务。
  2. 2.无特殊情况下,国立亚洲文化殿堂应依照用户申请日期提供服务。
  3. 3.国立亚洲文化殿堂在未征得会员本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或对外发布会员的个人信息。但,国家机关依据电子通信法提出要求的情形除外。
  4. 4.为确保用户可安全使用国立亚洲文化殿堂提供的服务,国立亚洲文化殿堂必须构建安全系统以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包括身份信息等)。
  5. 5.因用户自身原因而造成无法正常使用服务时,国立亚洲文化殿堂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四条 (会员的义务)
  1. 1.申请加入会员时,须准确填写必要的信息。当最初提供的信息发生变化时,须及时更新以确保信息时刻准确;会员不得将自己的ID和密码借与第三方使用。
  2. 2.会员在未提前征得国立亚洲文化殿堂同意的情况下,不得使用服务牟利。
  3. 3.在未提前征得国立亚洲文化殿堂同意的情况下,会员在使用国立亚洲文化殿堂过程中获取的信息,不得随意复制、复印、变更、翻译、出版、对外发布,或提供给他人。
  4. 4.会员在使用国立亚洲文化殿堂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不得作出下述行为。
    1. 1)盗用其他会员ID的行为
    2. 2)以犯罪为目的或与其他犯罪行为有关的行为
    3. 3)伤风败俗或其他妨碍社会秩序的行为
    4. 4)损害他人名誉或侮辱他人的行为
    5. 5)侵害他人著作权等权利的行为
    6. 6)黑客行为或散布电脑病毒的行为
    7. 7)违背他人意愿,持续推送广告信息的行为
    8. 8)有碍服务安全提供或存在潜在风险的全部行为
    9. 9)变更国立亚洲文化殿堂网站刊登信息的行为
    10. 10)其他违反电子通信法第53条、电子通信事业法实施令第16条、通信事业法第53条第3项的行为
第四章 预购服务及撤销
第十五条 (提供预购服务)
  1. 1.国立亚洲文化殿堂网站提供预购服务,可预购时间则视用户选择的预购服务而定,仅限银行卡支付;详情请登录国立亚洲文化殿堂网站查看具体内容介绍。当预购服务政策发生变化时,会通过电子邮件或弹窗等方式通知。
  2. 2.用户的预约内容可登录国立亚洲文化殿堂网站,点击进入“我的页面”进行查询。
第十六条 (预购手续费)

国立亚洲文化殿堂网站提供预购服务,预购手续费按照门票手续费附加标准而定;预购手续费政策可在通知会员后进行修改。

第十七条 (回执)
  1. 1.当用户提出申请时,国立亚洲文化殿堂须发送回执给用户以示申请已接收。
  2. 2.当收到回执的用户发现和自己意愿不一致时,可在收到回执后,立刻申请取消订购。
第十八条 (预售票的退票及退款)
  1. 1.向售票处提出退票、退款申请时,可选择登录国立亚洲文化殿堂网站进行操作或直接前往现场办理。退票的截止日期是上映前一天下午的17:00前,过时则不接受退票。
  2. 2.当收到回执的用户发现和自己意愿不一致时,可在收到回执后,立刻申请取消订购。
  3. 3.根据退订的时间和各银行退款处理的标准,退款方法和实际退款日期可能有所差异;关于信用卡退款事宜,请直接咨询银行信用卡部。当款项已成功支付后再退订,或申请退款时,国立亚洲文化殿堂网站会提示预购已正常取消。
  4. 4.官网不接受部分取消(人数变更等);待全部预购内容被完全取消后,方可重新预购。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九条 (所有权)
  1. 1.国立亚洲文化殿堂提供的服务,以及所需的软件、图片、标记、LOGO、设计、服务名称、信息及商标等相关知识产权及其他权利均归国立亚洲文化殿堂网站所有。
  2. 2.除国立亚洲文化殿堂网站明确同意的情形外,用户不得对前一条款叙述的各资产作全部或部分修正、出借、贷款、销售、发布、制作、转让、授权、担保抵押等处理,也不得允许第三方作前述行为。
第二十条 (禁止转让)

会员不得向他人转让或赠予服务的使用权限、其他使用协议中记述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索偿)

国立亚洲文化殿堂网站免费提供的服务无论对会员造成何种伤害,除国立亚洲文化殿堂网站故意的犯罪行为外,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免责条款)
  1. 1.用户表达的意见或发布的信息均与国立亚洲文化殿堂网站无关,国立亚洲文化殿堂网站不认可/反对/修改任何会员或第三方表述的意见。当会员因轻信获取的信息而蒙受损失时,国立亚洲文化殿堂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
  2. 2.会员之间或会员与第三方以服务为媒介进行物品交易或金钱交易时,国立亚洲文化殿堂网站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且无需对用户在使用服务后未达到预期期望而负责。
第二十三条 (管辖法院)

当服务使用过程中产生纠纷而需提起诉讼时,应诉诸管辖国立亚洲文化殿堂所在地的法院。

附则

1.()施行日)本条款于2015年9月4日起正式施行

同意收集/使用个人信息

收集的个人信息内容
国立亚洲文化殿堂收集两类信息,一是会员加入、客户洽谈、提供各种基本服务时所需的信息,二是提供定制化服务时所需的信息;用户首次加入会员时,需提供下列个人信息。
-必填项:邮箱、密码、姓名、出生年月、性别、地址、手机号
-选填项:性别、住宅电话、国籍
*选填项可不填写,对正常服务使用不会造成任何影响;国立亚洲文化殿堂绝不收集敏感的个人信息(如,种族、宗教信仰、犯罪及医疗记录等)。
使用服务的过程中,下述信息可自动生成、存档。
- 连接LOG、Cookie、连接的IP信息、付款记录
个人信息的收集及使用目的

加入会员及服务使用时,作身份确认之用

预约国立亚洲文化殿堂演出、申请培训课程、预约文化活动、定期邮件发送

个人信息的保存及使用时间

国立亚洲文化殿堂网页中的会员信息保存时长2年,当用户要求退出会员或撤消同意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时,相关的个人信息将即刻被清除。

信息主体的权利
国立亚洲文化殿堂的会员在个人信息处理方面拥有以下权利。
-有权确认个人信息处理与否、要求阅览个人信息等(包括提供复印件,同下)
-有权终止个人信息的处理,要求更正、删除或销毁
-因处理个人信息而造成损害时,有权按照快速、公平流程获得救助
如想了解行使权利的方法及流程详情,可登录官网查询“个人信息处理方针”,国立亚洲文化殿堂网站定全力保障信息主体的权利。
否决权及拒绝同意时带来的损失

加入者有权拒绝收集/使用个人信息,但,拒绝同意时,将无法加入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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